“真心感谢法官为我们调解,帮助我们拿到了工资。”近日,洪泽法院成功调解两起劳动争议案件。
原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6月入职被告淮安市某电子公司,2019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至2021年12月31日。后电子公司以两人于2021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原告两人于2021年6月26日达到退休年龄,双方之前已因另案达成过调解协议,约定被告补偿两人社会保险费用13631元,补偿期为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
立案后,承办法官民一庭庭长黄丛梅迅速了解案情,认真梳理案件焦点。在充分了解案情、理清各项法律关系后,黄丛梅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与当事人反复沟通,通过多次耐心细致地释明法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电子公司支付两人经济补偿金各5000元,至此,两起劳动争议纠纷顺利结案。
近年来,洪泽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秉持“调解优先、应调尽调”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诉前、诉中,缓和矛盾、降低对抗,注重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与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并重,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供稿: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陈昱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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